(2017)冀1023民初20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永清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建伟、王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清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李建伟,王XX,王万军,王宝山,刘XX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3民初2033号原告:永清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会昌街169号。法定代表人:马国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益良,永清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被告:李建伟,男,198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永清县人,现住本村。被告:王XX,男,196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永清县人,现住本村。被告:王万军,男,196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永清县人,现住本村。被告:王宝山,男,196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永清县人,现住本村。被告:刘XX,男,195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永清县人,现住本村。原告永清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建伟、王XX、王万军、王宝山、刘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永清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永清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清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永清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姜海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缑明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