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2民初1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钟海春与刘德棋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2民初1675号原告:钟海春,女,1977年12月10日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刘海平,男,1979年11月8日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农民,系钟海春小叔,特别授权。被告:刘德棋,男,1965年2月6日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居民。原告钟海春诉被告刘德棋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钟海春的委托代理人刘海平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被告刘德棋清除了进原告刘海春家道路上的砖块,为了邻居间和睦相处,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德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钟海春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海春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已减半收取),原告钟海春已预交,由原告钟海春承担。审判员 陈贞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