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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1刑初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刘晶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晶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521刑初123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晶,男,1983年2月1日出生于湖南省邵东县,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邵东县。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逮捕,2016年6月8日经邵东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3月21日经邵东县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2017年5月12日经本院决定予以逮捕,现押邵东县看守所。辩护人刘让瞩,湖南宏彦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17)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晶犯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对被告人刘晶在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内判处刑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征求被���人、辩护人的意见,并征得公诉机关的同意,决定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5日、7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阳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晶及其辩护人刘让瞩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中,公诉机关以需要补充侦查为由申请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左右,被告人刘晶在家中用自己、妻子莫某、父亲刘某的身份信息在淘宝网分别注册成立了名称为“liujing678888”“易学风水98”、“五金平价店88”三个网店。之后通过QQ联系,用支付宝账号付款,先后从广东、河南、北京等地购买《阴阳布局真些子》、《禁忌大全》、《易经解说》等内容宣扬看相、算命、占卜、看风水等愚昧迷信和伪科学的书籍,在三个淘宝网店上销售。2014年5月21日至2016年4月27日,被告人刘晶在其实际经营的三个网店销售上��非法出版物共计3546册,经营数额共计109404.22元。2016年4月27日,邵东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在被告人刘晶家中查获《阴阳布局真些子》、《禁忌大全》、《易经解说》等书籍共计149种3406册,因其中12种雷同,实际送检鉴定137种,经鉴定为非法出版物的书籍共105种2665册,其中以人民币定价的2371册,按定价计算金额共计71275.8元;以美元定价的13册,以港币定价的105册,未定价的176册。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莫某的证言,湖南省出版物质量监督检测中心鉴定书,关于调整湖南省新闻出版物广电局出版物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鉴定结论明细,司法鉴定意见书,QQ资料截图,被告人刘晶查询交易记录的现场照片,关于协查“湖南邵东4.27网络销售非法出版物案”的函,邵东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市场巡查记录,证���先行登记保存清单,抽样取证凭证,调取证据通知书、银行卡客户交易明细,调取证据清单,网店交易明细,2016年1-4月交易流水,2016年1-4月快递发货单,手机通话记录,非法经营出版物目录细则,邵东县公安局出具的关于刘晶非法所得的情况说明。邵东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查询登记,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信息,邵东县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刘某的营业执照,被告人刘晶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晶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发行内容宣扬看相、算命、占卜、看风水等愚昧迷信和伪科学的非法出版物,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邵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晶犯非法经营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被告人刘晶认罪���度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刘让瞩辩称被告人刘晶只销售了3546册,扣押的2665册不能计算为经营数量,所以其情节并未达到特别严重。被告人刘晶认罪态度好,请求对刘晶从轻处罚。并向法庭提交了刘某的营业执照。经查刘某的营业执照是案发后的2017年4月办理的,且经营范围没有书籍出售项目;经营包含买进、卖出等行为,扣押的2665册非法出版物系被告人刘晶为了销售而买进,已实施了经营买进行为,故2665册应计入经营数量内,对辩护人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但辨称被告人刘晶认罪态度好,请求对刘晶从轻处罚的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对被告人刘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晶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4月28日起至2022年4月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二、对已扣押的《阴阳布局真些子》、《禁忌大全》、《易经解说》等非法出版物共计2665册,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新燕人民陪审员  谢植福人民陪审员  彭求卿���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李钟灵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本解释第一条至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第十二条个人实施本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一)经营数额在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二)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三)经营报纸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图书二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百张(盒)以上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一)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二)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三)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第十七条本解释所称“经营数额”,是指以非法出版物的定价数额乘以行为人经营的非法出版物数量所得的数额。本解释所称“违法所得数额”,是指获利数额。非法出版物没有定价或者以境外货币定价的,其单价数额应当按照行为人实际出售的价格认定。第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的情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本解释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有关数额、数量标准的幅度内,确定本地执行的具体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