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民5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与张显熊周小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张显熊,周小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554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37号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903030702G。法定代表人:蒋勇,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平,重庆振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显熊,男,汉族,1974年9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周小琴,女,汉族,1976年11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与被告张显熊、周小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撤回对张显熊、周小琴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有权对其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的原则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4238元,减半收取计2119元,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负担。审 判 长 罗 建代理审判员 颜瑶莎人民陪审员 刘成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汪文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