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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3民初1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1-31

案件名称

长春农业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进大街支行与毕明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进大街支行,毕明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3民初1528号原告: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进大街支行,住所长春市高新区。被告:毕明巍,男,1987年11月29日出生,住长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农业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进大街支行与被告毕明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春农业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进大街支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毕明巍名下92816.65元查封、扣押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长春农业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进大街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毕明巍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92816.6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二、由长春农业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进大街支行提供担保。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海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宇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