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9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余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余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9219号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五里店五黄路侧“金科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450411798D。法定代表人:夏绍飞,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冠军,男,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余岚,女,1974年11月2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逾期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逾期未交纳的,法院依法可以按照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晋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谭诗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