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3执1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崔勇、天津龙象龙威安保服务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勇,天津龙象龙威安保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1654号申请执行人:崔勇,男,196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红桥区,被执行人:天津龙象龙威安保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无暇街道十号桥招商大厦A区2280-406房间,组织机构代码30067065-5。法定代表人:郑亚楠。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7年3月1日作出的(2017)津0103民初174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天津龙象龙威安保服务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1513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储智君代理审判员 王小庆代理审判员 于昊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于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