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3民初1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莫某;李某1;李某;莫某1;莫某2;莫某3与魏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某,李某1,李某,莫某1,莫某2,莫某3,魏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3民初1573号原告:莫某,男,汉族,1963年4月3日出生,住西宁市,公民身份号码:×××。原告:李某1,女,汉族,1965年6月27日出生,住西宁市,公民身份号码:×××。原告:李某,女,汉族,1985年6月13日出生,住西宁市,公民身份号码:×××。原告:莫某1,男,汉族,2005年9月9日出生,住西宁市,公民身份号码:×××。法定代理人:李某,女,汉族,1985年6月13日出生,住西宁市,公民身份号码:×××。原告:莫某2,男,汉族,2010年5月27日出生,住西宁市,公民身份号码:×××。法定代理人:李某,女,汉族,1985年6月13日出生,住西宁市,公民身份号码:×××。原告:莫某3,女,汉族,2014年9月24日出生,住西宁市,公民身份号码:×××。法定代理人:李某,女,汉族,1985年6月13日出生,住西宁市,公民身份号码:×××。以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生伟,青海徐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某,男,汉族,1969年7月1日出生,住西宁市,公民身份号码:×××。原告莫某、李某1、李某、莫某1、莫某2、莫某3诉被告魏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莫某、李某1、李某、莫某1、莫某2、莫某3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莫某、李某1、李某、莫某1、莫某2、莫某3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某、李某1、李某、莫某1、莫某2、莫某3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莫某、李某1、李某、莫某1、莫某2、莫某3负担。审判员 才让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