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622民初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高小军与张振杰、甘肃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小军,张振杰,甘肃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总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22民初529号原告:高小军,男,1993年2月4日生,住古浪县。被告:张振杰,男,1983年3月29日生,住甘肃省通渭县。被告:甘肃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东路575号。法定代表人:苏海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小军与被告张振杰、被告甘肃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现原告高小军以被告张振杰已付清劳动报酬为由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小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小军负担。审 判 长 侯万寿代理审判员 白建宏人民陪审员 洪永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孟安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