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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622民初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高小军与张振杰、甘肃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小军,张振杰,甘肃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总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22民初529号原告:高小军,男,1993年2月4日生,住古浪县。被告:张振杰,男,1983年3月29日生,住甘肃省通渭县。被告:甘肃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东路575号。法定代表人:苏海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小军与被告张振杰、被告甘肃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现原告高小军以被告张振杰已付清劳动报酬为由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小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小军负担。审 判 长  侯万寿代理审判员  白建宏人民陪审员  洪永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孟安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