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执恢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邓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海涛、王利锋、李宗国、李康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海涛,王利锋,李宗国,李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恢80号申请执行人:邓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史德生,联社理事长。代理人:罗君,女,系联社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李海涛,男,生于1975年9月24日,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王利锋,男,生于1978年8月15日,汉族,住新野县。被执行人:李宗国,男,生于1974年11月7日,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李康,男,生于1978年4月26日,汉族,住邓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邓法民三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李康还款13万元,申请人出具结案说明,此案执行完毕。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恢8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袁万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