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刑终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张会臣危险驾驶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会臣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刑终350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会臣,男,1976年9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肃宁县。2016年9月19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河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2月28日被河间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3月15日被河间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河间市人民法院审理河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会臣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7年3月21日作出(2017)冀0984刑初7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张会臣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会臣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长 左书元审判员 李 莉审判员 赵长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永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