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181民初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白方龙与余小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方龙,余小华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81民初749号原告:白方龙,男,1992年10月11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黄平县。被告:余小华,男,198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户丰县。本院在审理白方龙与余小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方龙以尚需收集证据为由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方龙经慎重考虑自愿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有效处分,且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方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白方龙负担。审判员  刘泽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饶周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