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7民初5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5340宋妍妍与王聿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妍妍,王聿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7民初5340号原告:宋妍妍,女,198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王聿波,男,1987年9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原告宋妍妍与被告王聿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宋妍妍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妍妍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妍妍撤回对被告王聿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宋妍妍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曼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寇兆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