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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7民初5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5340宋妍妍与王聿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妍妍,王聿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7民初5340号原告:宋妍妍,女,198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王聿波,男,1987年9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原告宋妍妍与被告王聿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宋妍妍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妍妍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妍妍撤回对被告王聿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宋妍妍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曼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寇兆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