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681执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27
案件名称
张武、项光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武,项光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681执336号申请执行人张武,男,196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东兴市(东兴市马路镇三岔路口),证件号码。被执行人项光龙,男,197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东兴市,证件号码。申请执行人张武与被执行人项光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东兴市人民法院(2016)桂0681民初1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8日向东兴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项光龙偿还款200448元及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4372元,公告费350元,执行费2907元。本案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在房产、土地、车辆、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方面均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681民初1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就尚未实现部份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东兴市人民法院(2016)桂0681民初1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小勇审 判 员 吕智德人民陪审员 陆彦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国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