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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2行初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牛东生与安阳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东生,安阳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522行初71号原告牛东生,男,196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被告安阳市公安局。住所地:安阳市中华路和长江大道交叉口东北角。法定代表人戚绍斌,职务:局长。原告牛东生诉被告安阳市公安局撤销行政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东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牛东生负担。审 判 长  范亚男审 判 员  王西卉人民陪审员  李瑞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海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