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2行初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牛东生与安阳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东生,安阳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522行初71号原告牛东生,男,196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被告安阳市公安局。住所地:安阳市中华路和长江大道交叉口东北角。法定代表人戚绍斌,职务:局长。原告牛东生诉被告安阳市公安局撤销行政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东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牛东生负担。审 判 长 范亚男审 判 员 王西卉人民陪审员 李瑞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海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