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1民初3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斌与被告四川省宏耀置业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斌,四川省宏耀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1民初3131号原告:王斌,男,196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委托代理人:邢金生,南部县陵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四川省宏耀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部县。法定代表人:董大春。原告王斌诉被告四川省宏耀置业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王斌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斌负担。审判员 杜丕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