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民申1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雒萍玲与朱江伟、朱丽丽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雒萍玲,朱江伟,朱丽丽,杨爱梅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民申125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雒萍玲,女,198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伟方,新疆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朱江伟,男,198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朱丽丽,女,197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爱梅,女,195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海燕,新疆银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雒萍玲因与被申请人朱江伟、朱丽丽、杨爱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新01民终34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在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雒萍玲与朱江伟、朱丽丽、杨爱梅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彭 英 琪审 判 员 古丽努尔审 判 员 张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邵 颢书 记 员 黄 玲 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