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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21执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郑凯凯与郑静返还原物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沁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晋0521执561号申请人郑凯凯,男,199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沁水县人。被执行人郑静,女,199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沁水县人。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执行的申请人郑凯凯与被执行人郑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在本院督促和监督下,被执行人于2017年6月26日履行完全部义务(将1.68g金伯利钻戒一枚返还给申请人,交纳本案执行费50元)。本案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