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21执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郑凯凯与郑静返还原物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沁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晋0521执561号申请人郑凯凯,男,199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沁水县人。被执行人郑静,女,199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沁水县人。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执行的申请人郑凯凯与被执行人郑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在本院督促和监督下,被执行人于2017年6月26日履行完全部义务(将1.68g金伯利钻戒一枚返还给申请人,交纳本案执行费50元)。本案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