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4民初6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亚光、毛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亚光,毛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6334号申请人:王亚光,男,198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锋,新郑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毛冰,男,199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原告王亚光与被告毛冰、刘逸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王亚光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在价值100000元以内查封被申请人毛冰名下的位于新郑市新华路街道办事处洧水路中段北侧华联建筑公司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新郑房权证字第××号)一处。担保人王梦鸽以其名下的位于新郑市新华路街道办事处金城路西段南侧华城铂宫13号楼3单元1层101室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新郑房权证字第××号)一处提供��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亚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毛冰名下的位于新郑市新华路街道办事处洧水路中段北侧华联建筑公司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新郑房权证字第××号)一处,期限为三年。二、查封担保人王梦鸽名下的位于新郑市新华路街道办事处金城路西段南侧华城铂宫13号楼3单元1层101室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新郑房权证字第××号)一处,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王亚光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许伟红人民��审员张富彬人民陪审员 张铁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沈亚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