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8民终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白牛折、云南农垦集团江城橡胶有限责任公司江城分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普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白牛折,云南农垦集团江城橡胶有限责任公司江城分公司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8民终5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白牛折,男,哈尼族,1948年4月6日生,云南省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现住该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农垦集团江城橡胶有限责任公司江城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曲水镇整康坝。法定代表人:李中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有权,该公司副书记。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华,云南启召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白牛折因与被上诉人云南农垦集团江城橡胶有限责任公司江城分公司(以下简称云胶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云0826民初1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白牛折上诉请求:1.依法驳回和撤销一审法院民事裁定;2.案件受理费由云胶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第一,白牛折与云胶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存在山地使用权有争议或土地权属不清的情况。第二,白牛折与云胶公司共同签订的《农户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合法有效。从2009年5月10日,白牛折与云胶公司在曲水共同签订《农户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以来,双方从来就没有对本合同进行或办理过任何补充、变更和解除手续。因此,本合同至今是合法有效的文件。第三,云胶公司在江城法院法庭上突然辩称,哈进么处75.4亩有土地权属纠纷和争议。白牛折委托代理人杨晓东(白牛折侄儿),曾经打电话给公司领导王有权、五队负责人白云高以及木嘎村民小组组长,对白牛折停发土地租金的情况进行一一查实,证明哈进么处75.4亩没有土地权属纠纷。第四,云胶公司没有证据来证明哈进么处75.4亩从2015年开始就有土地权属纠纷。木嘎村民小组从发包土地给白牛折至今,从来没有收回过白牛折的土地,白牛折也从来没有收到过相关收回集体土地的文件、函或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土地发包方木嘎村民小组也没有权利非法变更、解除和利用非法程序收回白牛折土地的权利。第五,2017年4月25日,曲水镇现任党委书记在江城县国税局找白牛折的委托代理人杨晓东谈话,让杨晓东劝说白牛折尽快妥协放弃哈进么处75.4亩山地,这样,曲水镇政府可以协调木嘎村民小组领导再多拨200亩土地给白牛折,甚至,只要白牛折让出哈进么处75.4亩山地,云胶公司还可以“补发”相当数额的人民币给白牛折作为补偿款。所以说,云胶公司停发土地租金的真正目的是要“合理征用”白牛折的土地,以达到建盖云胶公司20队办公楼和胶农住宿楼的目的。云胶公司未进行答辩。白牛折向一审法院的起诉请求��1.判令云胶公司支付白牛折土地租赁费5280元和提成费2112元;2.判令云胶公司支付白牛折误工费2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云胶公司承担。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白牛折、云胶公司双方租赁合同所涉及租赁土地75.4亩位于江城县曲水镇××那村民委员会××嘎村民小组哈××处,而哈进么处整块山地总面积为4111.9亩。白牛折与木嘎小组于2010年因“哈进么处”山地使用权就发生争议,2014年1月6日,经江城县曲水镇人民政府作出曲政决字[2014]1号《关于白牛折与木嘎小组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白牛折对该处理决定不服,向江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江城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7日作出(2014)江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书》,撤销江城县曲水镇人民政府于2014年1月16日作出的曲政决字[2014]1号《关于白牛折与木嘎小组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责令江城县曲水镇人民政府重新作出处理决定。至今,江城县曲水镇人民政府并未就白牛折与木嘎小组土地权属争议重新作出处理决定。本案所涉及“哈进么处”75.4亩山地使用权存有争议,该争议土地权属不清,白牛折在“哈进么处”的山地使用权需待政府确权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本案不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故白牛折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驳回白牛折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免交。本院认为,本案中,白牛折、云胶公司双方租赁合同所涉及租赁的江城县曲水镇怒那村民委员会木嘎村民小组“哈进么处”75.4亩山地,因为使用权存有争议,江城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7日作出(2014)江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撤销江城县曲水镇人民政府于2014年1月16日作出的曲政决字[2014]1号《关于白牛折与木嘎小组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责令江城县曲水���人民政府重新作出处理决定,现江城县曲水镇人民政府并未就白牛折与木嘎小组土地权属争议重新作出处理决定,该争议土地权属不清,故本案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综上所述,白牛折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白牛折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 荣审判员 赵 键审判员 邱继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友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