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民初2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杜强与许震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强,许震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C}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皖1802民初2065号 原告:杜强,男,住安徽省宣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婕,安徽师阳安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震东,男,住安徽省芜湖市。 原告杜强与被告许震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震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杜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50万元以及逾期还款的利息损失(其中40万元的利息自2015年7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10万元的利息自2015年8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年利率6%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经朋友介绍相识。2012年11月,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同年11月1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款100万元,原告通过银行转帐支付,后被告陆续归还了50万元,余款被告未能归还,在原告催要下,被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言明所欠50万元于2015年5月26日前支付40万元,2015年7月30日前还清,同时注明之前所有欠条、协议作废。欠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能依约还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要么推诿,要么避而不见。故原告依据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杜强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的身份信息; 2、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告的身份信息; 3、中国工商银行业务凭证1份,证明2012年11月13日杜强账号为6222**********转账许震东为622***********的账号100万元; 4、欠条1份,证明2015年5月26日被告欠原告50万元,并约定2015年6月30日前支付40万元,于2015年7月30日前还清。 许震东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查,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认定。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11月13日,杜强通过银行帐户向许震东帐户汇入100万元。2015年5月26日,许震东向杜强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到杜强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于2015年6月30日前支付肆拾万元整(¥400000),2015年7月30日前还清。(注:本欠条之前本人和杜强所有欠条、协议一律作废)!许震东2015.5.26”。还款期限届满,许震东未归还上述欠款,杜强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许震东欠杜强50万元,有许震东出具的欠条为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予以认定。许震东未按约定归还欠款,显已违约,应承担归还欠款及逾期还款的民事责任。现杜强要求许震东立即归还欠款及逾期利息(其中40万元的利息自2015年7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10万元的利息自2015年8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许震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第第二款(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许震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杜强欠款本金50万元及逾期利息(其中40万元的利息自2015年7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10万元的利息自2015年8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许震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丁太玲 人民陪审员 钟祥珠 人民陪审员 崔思平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彭志媛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