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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6刑初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陈明亮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亮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06刑初204号公诉机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明亮,男,1989年5月3日出生,汉族,文盲,住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2011年10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安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另六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0元,赃款予以追缴;2014年1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4年6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5年2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2016年6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安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2016年12月5日从新乡市监狱刑满释放。因涉嫌本案盗窃犯罪,2017年2月1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24日被逮捕。指定辩护人王艳峰,河南争先律师事务所律师。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安龙检公诉刑诉(2017)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明亮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改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明亮及其指定辩护人王艳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12月6日,被告人陈明亮在安阳市龙安区龙泉镇梨树厂村宋某家中盗窃现金5000元。2.2017年1月31日夜,被告人陈明亮在安阳市龙安区张家庄村袁某租房处盗窃一辆绿色“和平马”牌电动三轮车(物价评估2070元)。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明亮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明亮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辩护人王艳峰辩称:被告人陈明亮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且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并已退还袁某车辆,请求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1.2016年12月6日,被告人陈明亮在安阳市龙安区龙泉镇梨树厂村宋某家中盗窃现金5000元。2.2017年1月30日夜,被告人陈明亮在安阳市龙安区张家庄村袁某租房处盗窃一辆绿色“和平马”牌电动三轮车,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2070元。综上,被告人陈明亮盗窃财物价值共计7070元。案发后,被盗电动三轮车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袁某。另查明,2017年1月31日17时许,陈明亮家人报警称陈明亮盗窃一电动三轮车,要将陈明亮交公安机关处理,后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民警到陈明亮家中将其带回公安机关,被告人到案后仅如实供述了其盗窃袁某电动三轮车的犯罪事实,在公安机关已掌握其盗窃宋某现金5000元的事实后才予以主动供述。经河南平原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陈明亮作案时属精神发育迟滞(轻度),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明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被害人宋某、袁某陈述证明了其家中被盗情况;证人陈某1、杨某、陈某2证言证明2017年1月31日,在得知陈明亮从安阳化肥厂附近偷得电动三轮车一辆后主动报警的过程;破案报告、陈明亮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到案情况、河南平原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陈明亮在作案时患精神发育迟滞(轻度),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另有证人陈某3证言、安阳市龙安区价格认证中心安龙价认(2017)00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示意图、现场照片、被告人前科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被告人户籍证明及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明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明亮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明亮经司法鉴定属作案时精神发育迟滞(轻度),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关辩护理由,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陈明亮虽明知他人向公安机关电话报案而在现场等待,但其到案后,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其行为不构成自首,辩护人上述辩护理由,本院不予采信。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为惩罚盗窃犯罪,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明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日起至2018年1月31日止。)(罚金限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完毕。)二、责令被告人陈明亮退赔失主宋玉堂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退赔款应在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退赔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邢黎静人民陪审员  王 颖人民陪审员  李玉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董玲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