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2执3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宜昌兴业汽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宜昌兴业汽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2执3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宜昌市。法定代表人李柏红。被执行人宜昌兴业汽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法定代表人陈颖。申请执行人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被执行人宜昌兴业汽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拖欠工资的行为处罚一案,本院依据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502行审7号行政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宜昌兴业汽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王威等31名员工工资219722元。交纳本案执行费3196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现不具备执行的条件,依法应该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鄂0502行审7号行政裁定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余 晓审判员 马晓曦审判员 章富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小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