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9民初4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宁城县一肯中乡朝阳地村民委员会与闫利新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城县一肯中乡朝阳地村民委员会,闫利新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9民初4098号原告:宁城县一肯中乡朝阳地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宁城县。法定代理人:刘利学,系该村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丽丛,宁城县大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闫利新,男,37岁,汉族,农民,住宁城县。原告宁城县一肯中乡朝阳地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闫利新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宁城县一肯中乡朝阳地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国家的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城县一肯中乡朝阳地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306元,邮寄费22元,合计328元,由原告宁城县一肯中乡朝阳地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霍晓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沈庆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