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6民初3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曾庆德与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庆德,李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6民初3492号原告曾庆德,男,1988年1月31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襄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根,襄阳市樊城区米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李刚,男,汉族,1979年3月9日出生,住襄阳市樊城区。原告曾庆德与被告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曾庆德以与被告协商自行解决为由,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庆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曾庆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曾庆德承担。审判员 王建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夏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