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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6民初2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何某与熊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熊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6民初2288号原告何某,女,199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被告熊某,男,198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诉被告熊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审 判 长  吴京进人民陪审员  张 红人民陪审员  严家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胡琨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