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82财保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武穴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桂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穴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桂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82财保83号申请人:武穴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永宁大道西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331777981E。法定代表人:郑嵘,男,该公司行长。委托代理人:张云定,男,197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住武穴市。被申请人:桂婷,女,198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申请人武穴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桂婷所有的位于武穴市北川路嘉和财富城D栋1604室房屋(证号:武穴市房预武办字第××号)予以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穴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桂婷所有的位于武穴市北川路嘉和财富城D栋1604室房屋(证号:武穴市房预武办字第××号),该房屋由被申请人桂婷负责保管,期限为3年。案件申请费981元,由申请人武穴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赵志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库 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