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328民初2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王海锁与唐河县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锁,唐河县中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8民初2400号原告:王海锁,男,1966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被告:唐河县中医院。法定代表人:陈永敏,该该院院长。住所地:河南省唐河县城关镇新春路中段。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锁与被告唐河县中医院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海锁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海锁撤回对被告唐河县中医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海锁负担。审判员  汤凯二○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闫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