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11民初6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吴传友与安徽东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传友,安徽东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初6538号原告:吴传友,男,196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肥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劲草,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东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东流东路3号骆岗镇贾大郢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711320525。法定代表人:宋少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传友诉被告安徽东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传友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安徽东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存款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吴传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安徽东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存款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雯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