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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1刑初1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杨文弟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弟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971刑初1064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文弟,男,197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陆丰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2月3日被取保候审,于2017年1月20日被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17年5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一区检诉刑诉〔2017〕8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文弟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黎福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文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4日12时许,被告人杨文弟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搭载被害人杨某从东莞市石排镇东某小学往埔心二路方向行驶,途径埔心村东某小学后路段行驶右转时,致使左侧杨某坠车,坠车过程中杨某头部与张某无证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杨某受重伤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害人杨某所受损伤为重伤二级)。肇事后,杨文弟、张某驾车离开现场。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杨文弟于2016年1月4日12时50分许向交警部门报案。又查明,被告人杨文弟和被害人杨某为父女关系。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文弟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证人张某、陈某的证言,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调查函,户籍证明,户口簿,驾驶证核查,扣押决定书,伤情报告书,说明材料,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法医物证检验鉴定书,法医学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意见书,痕迹检验报告书,光盘,被告人杨文弟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文弟无视国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牌证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二级,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文弟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文弟自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杨文弟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本院认为,该量刑建议符合法律的规定及本案的事实,本院予以采纳。同时,视被告人杨文弟在本案中的犯罪情节及其归案后的表现,符合判处缓刑的条件,本院依法对其适用缓刑。视被告人杨文弟的具体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文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缨审 判 员 谢 磊人民陪审员 陈 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曾展聪王健强(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