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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2民初17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王超与赵鹏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超,赵鹏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17360号原告:王超,男,汉族,1981年7月7日出生,北京英德利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北京市通州区。被告:赵鹏,男,汉族,1974年4月14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焦丽丽,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超与被告赵鹏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王超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超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91元,由原告王超负担25元(已交纳),退还原告王超2166元。审判员  智耀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臧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