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2民初17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王超与赵鹏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超,赵鹏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17360号原告:王超,男,汉族,1981年7月7日出生,北京英德利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北京市通州区。被告:赵鹏,男,汉族,1974年4月14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焦丽丽,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超与被告赵鹏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王超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超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91元,由原告王超负担25元(已交纳),退还原告王超2166元。审判员 智耀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臧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