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82刑初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李杨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杨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182刑初188号公诉机关深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杨,男,1988年6月4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深州市人,中专文化,无业,住深州市。2017年2月9日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被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州市看守所。深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深检公诉刑诉[2017]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杨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存建、满毅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深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29日,被告人李杨持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州支行信用卡透支现金19979.14元,经该行多次催收,仍不归还。对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杨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另在审理中查明,2017年2月9日,被告人李杨已全部归还透支信用卡的本金和利息共23895.92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且有证人贺某、张某、崔某的证言,工行深州支行催收记录、李杨申办信用卡手续、李杨信用卡交易明细、中国工商银行深州支行��明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现金,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予刑罚。深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杨自愿认罪,在案发后归还透支本金及利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杨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经本院委托,河北省深州市司法局进行了社会调查,出具了李杨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评估意见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杨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李丙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