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来凤执字第00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谢平、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平,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张珍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来凤执字第00391号申请执行人谢平,女,生于1991年6月25日,土家族,湖北省来凤县人,家住来凤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谭笔铭,湖北雄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珍山,男,生于1981年1月14日,汉族,湖北省宣恩县人,户籍登记地:湖北省宣恩县,现住湖北省来凤县。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2015)鄂来凤民初字第003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珍山理应向申请执行人谢平偿还所欠债务60000元及利息,承担一审诉讼费650元。因被执行人未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珍山个人财产进行了调查,但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张珍山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张珍山司法拘留15日,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被执行人张珍山仍未���行上述法定义务,且外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谢平于2017年7月25日提出申请,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程序。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经穷尽执行措施,但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张珍山有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合议,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来凤县人民法院(2015)鄂来凤民初字第0031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志 勇审 判 员 张���军人民陪审员 陈 龙 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何 晶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