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03民初1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贺文与被申请人王兴悦、王喜凤、冯喜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贺文,王兴悦,王喜凤,冯喜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3民初1210号申请人:王贺文,男,1962年4月24日出生,住承德市双滦区。被申请人:王兴悦,男,1971年9月13日出生,住承德市双滦区。被申请人:王喜凤,女,1969年3月16日出生,住承德市双滦区。被申请人:冯喜臣,男,1968年5月19日出生,住承德市双滦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贺文与被申请人王兴悦、王喜凤、冯喜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贺文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兴悦、王喜凤、冯喜臣价值人民币480000.00元存款或同等价值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王贺文自愿以冯国立所有的位于承德市双滦区锦绣城6区2号楼1单元302室楼房一套提供担保。本院经查认为,申请人王贺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兴悦、王喜凤、冯喜臣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80000.00元或查封、扣押以上三被申请人同等价值财产。案件申请费2920.00元,由被申请人王兴悦、王喜凤、冯喜臣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树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董学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