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502执恢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孟庆海、孟祥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恢225号申请执行人孟庆海,男,195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东营市广大机电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东营市广饶县。被执行人孟祥云,男,195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东营市广饶县。本院在执行孟庆海与被执行人孟祥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赔偿款4411.1元。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可供执行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被执行人已被本案发布为失信被执行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申请的赔偿款4411.1元,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寿军审 判 员  隋连成代理审判员  王建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祖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