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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执恢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于淑英与尹树杰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淑英,尹树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恢731号申请执行人:于淑英,女,汉族,1970年10月1日,住庄河市。被执行人:尹树杰,男,1972年4月17日出生,现住庄河市。申请执行人于淑英与被执行人尹树杰离婚纠纷一案,本于2007年11月1日做出(2007)庄民权初字第36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30日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额:4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300元,执行费505元(未交)。本院在执行中,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后,申请执行人到法院表示,双方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7年12月30日,一次性履行完毕。对本院冻结被执行银行账户存款申请解除冻结,并表示对被执行人不用采取其它措施,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曹 平审判员 闫长喜审判员 刘轶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长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