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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23民初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江西武功建材有限公司与彭其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芦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武功建材有限公司,彭其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23民初527号原告:江西武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宣风镇珠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35965171738。法定代表人:谭洪恩,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敖勋,该公司办公室副主任,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与和解,代收法律文书、代为上诉等特别授权。被告:彭其耀,男,汉族,1967年3月17日生,江西萍乡人,住江西省芦溪县。原告江西武功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彭其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江西武功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武功建材有限公司以双方就所欠货款一事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武功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63元减半收取1281.5元,由原告江西武功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刘伟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刘 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