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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民终4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董一兴、中远散货运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一兴,中远散货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终46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董一兴(曾用名董一星),男,1969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远散货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心大道与东七路交口远航商务中心12号楼。法定代表人:张治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青,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董一兴因与被上诉人中远散货运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6民初810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董一兴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不属于重复起诉,应予审理。中远散货运输有限公司辩称,认可一审裁决。董一兴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中远散货运输有限公司继续履行与董一兴签订的劳动合同;2、由中远散货运输有限公司补偿给董一兴从2002年至2017年的工资180000元;3、由中远散货运输有限公司立即给董一兴补交五险一金;4、诉讼费用由中远散货运输有限公司承担。一审法院认为,董一兴曾以相同的被告和相同的诉讼请求进行过起诉,(2010)开民初字第1181号民事调解书及(2013)滨民初字第209号民事裁定书进行了处理。一审裁定:驳回董一兴的起诉。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所提交的上诉状内容以及其当庭陈述,其诉讼请求与(2010)开民初字第1181号案件所提出的主张应属同一主张,基于同一事实,属于重复起诉。并且在(2013)滨民初字第209号案件中,法院已经以相同的理由进行了处理。综上,董一兴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纪申审 判 员  韩 萍代理审判员  田 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底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