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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1刑初1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尤玉英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玉英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1刑初115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尤玉英,女,196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文盲,无业,住浙江省瑞安市。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2月2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辩护人蔡晓洪,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7]1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尤玉英犯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尤玉英及其辩护人蔡晓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份左右以来,被告人尤玉英在瑞安市塘下镇××路××号家中,接受黄某、杨某、戴某等人“六合彩”投注,并将投注情况报给朱某(另案处理)等人,其按投注额的2.5%-3%获取利润,直至2017年2月23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民警从现场查扣手机、“六合彩”生肖排期表、账本、账单等物。期间,被告人尤玉英共计接受投注额20万余元。被告人尤玉英于2017年2月23日在瑞安市塘下镇鲍田××路××号家中被公安民警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尤玉英家属代为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其中4000元扣押在公安机关)。上述事实,被告人尤玉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黄某、杨某、戴某、池某、余某、罗某、朱某的证言,搜查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物证手机,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账单,账册,“六合彩”生肖排期表,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尤玉英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六合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尤玉英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且已退出非法所得,有悔罪表现,故对其依法和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蔡晓洪相关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尤玉英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尤玉英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其中4000元扣押在公安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三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六合彩资料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陈文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林余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