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6执3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大阳化工有限公司、株洲斯特高新材料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大阳化工有限公司,株洲斯特高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6执3103号申请执行人杭州大阳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259号B幢2号901室。法定代表人汤铁华。被执行人株洲斯特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栗雨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70077813。法定代表人刘梓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州西湖法院(2017)浙0106民初4200号调解书,于2017年7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标的130000元、支付案件受理费1532元、保全费1211元、申请执行费185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株洲斯特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存款134593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潘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梦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