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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0824执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元应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元应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皖0824执985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梅城镇舒州大道10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58886655X6。法定代表人:唐国珍,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卢元应,男,195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潜山县农商行职工,住安徽省潜山县。本院在执行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卢元应债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在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卢元应在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1712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为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诗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