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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722民初1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何建林与王根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精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精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精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722民初1161号原告:何建林,男,196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博乐市,身份证号:。被告:王根正,男,40岁,汉族,农民,住住精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建林与被告王根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建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元,由原告何建林负担。审判员  王德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文 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