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722民初1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何建林与王根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精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精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精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722民初1161号原告:何建林,男,196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博乐市,身份证号:。被告:王根正,男,40岁,汉族,农民,住住精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建林与被告王根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建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元,由原告何建林负担。审判员 王德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文 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