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122执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徐立书、来安县恒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立书,来安县恒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2执619号申请执行人:徐立书,男,1963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被执行人:来安县恒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永阳西路1号四楼。法定代表人:周郭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荣昌,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立书与被执行人来安县恒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来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于2017年3月15日作出的来劳人仲裁字(2017)15号仲裁裁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来安县恒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人徐立书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6400元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000元。在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法律文书规定的支付金钱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来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的来劳人仲裁字(2017)15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玉碧审判员  刘 震审判员  孙 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房云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