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21执恢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佛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黄显洪、彭世棉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显洪,彭世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821执恢24-1号申请执行人佛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广东省佛冈县石角镇振兴北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9624478-X。法定代表人麦瑞勇,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丘建辉,系该社职员。委托代理人郑钊洪,系该社职员。被执行人黄显洪,男,196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佛冈县。被执行人彭世棉(黄显洪的妻子),女,196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佛冈县。本院在执行佛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黄显洪、彭世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1年11月8日作出(2011)清佛法执字第418-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黄显洪位于佛冈县××镇××路××街××号××栋××梯××房(粤房地证字第××号)。由于被执行人黄显洪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继续查封被执行人黄显洪位于佛冈县××镇××路××街××号××栋××梯××房(粤房地证字第××号)。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黄显洪位于佛冈县××镇××路××街××号××栋××梯××房(粤房地证字第��×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朱光招审判员 廖伟集审判员 李汝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邦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