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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2民初2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戴元应与苗华见、高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元应,苗华见,高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2民初2392号原告:戴元应,男,1949年8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委托代理人:杨林,安徽付明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苗华见,男,1962年11月30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泗县,现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高萍,女,1964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上列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王祖军,安徽一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戴元应诉被告苗华见、高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元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0元,减半收取665元,由原告戴元应承担。审判员  汪旭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傅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