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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2民初7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程宏与徐秀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宏,徐秀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7022号原告程宏,女,满族,1994年5月16日出生,住辽宁省桓仁满足自治县。委托代理人王正,男,满族,1989年11月20日出生,住辽宁省桓仁满足自治县。被告徐秀娥,女,汉族,1961年8月8日出生,住沈阳市和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宏诉被告徐秀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宏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程宏承担。审判员  耿立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诗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