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2民初7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程宏与徐秀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宏,徐秀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7022号原告程宏,女,满族,1994年5月16日出生,住辽宁省桓仁满足自治县。委托代理人王正,男,满族,1989年11月20日出生,住辽宁省桓仁满足自治县。被告徐秀娥,女,汉族,1961年8月8日出生,住沈阳市和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宏诉被告徐秀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宏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程宏承担。审判员 耿立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诗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