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03执1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陈光慧、刘桥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光慧,刘桥生,刘辅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03执1565号申请执行人:陈光慧,男。被执行人:刘桥生,女。被执行人:刘辅星,男。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执行陈光慧申请刘桥生、刘辅星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刘桥生、刘辅星应支付申请人陈光慧案款35000.0元,承担执行费425.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3500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刘桥生;刘辅星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03执156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钟宝先审 判 员 黄敬敏审 判 员 袁长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李 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