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622刑初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李合成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柱,李合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22刑初242号自诉人刘柱,男,199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淇县朝歌雅苑小区6号楼1单元8楼西户。被告人李合成,男,196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淇县西岗镇枣园村。自诉人刘柱以被告人李合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于2017年7月26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自诉申请。本院认为,自诉人刘柱在判决宣告前,申请撤回自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刘柱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九份。审判员 李 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明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