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3民初2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徐启明与许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启明,许报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3民初2729号原告:徐启明,男,汉族,1978年2月4日生,住商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二建,系河南明辨(商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杰,系河南明辨(商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许报,男,汉族,1953年8月20日生,住商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启明与被告许报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启明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启明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启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计30元,由原告徐���明负担。审判员 曾照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纪锦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