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3执1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天津市梅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任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梅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任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1393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梅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天汐园2号楼3门301室,组织机构代码78033348-9。法定代表人:张光平,董事长。诉讼委托代理人:薛辉,公司职员。被执行人:任健,女,1972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6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6)津0103民初91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任健存款人民币9808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储智君代理审判员 王小庆代理审判员 于昊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于 凯 关注公众号“”